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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不好意思在此时推门而入,而且看着这课堂的气氛竟打了个冷颤。我转身离去,从此和第一修正案擦肩而过

我在上篇讲到我受了世俗虚荣之心之驱使,想占一占哈佛商学院的便宜,毕竟这是全美、乃至世界最顶尖的商学院之一,如果不是最好的话。但我终究一门商学院的课也没有选。

法学院的课我是有兴趣的。上篇结尾我也提到,我在北京的男友自作主张给我选好了一门法学院的课,就是美国现任总统奥巴马当年的教师劳伦斯.揣伯(Laurence Tribe)常年上的一门课:美国宪法关于新闻言论自由的第一修正案。

我看了一下法学院的课程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似乎是法学院的一门必修课,每天上午都有,而且是一大早(八点左右)。除了劳伦斯,还有其他几位教授上同样的课。我对法学院的教授基本不熟悉,但听说揣伯是奥巴马当年的老师,又是研究美国宪法的专家,便就心动起来。

我对美国宪法一直有强烈的兴趣,认为这是了解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石。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是我所熟悉的——早在柏克利读新闻研究生的时候,我们就有一门必修课是关于第一修正案的,因为这和我们的职业息息相关。

我们当时主要围绕多个相关判例进行讨论,既有媒体起诉公职人员阻挠新闻自由,也有媒体被诉以第一修正案为名侵犯个人隐私。我印象最为深刻的两个案例,一是,1964年美国南部阿拉巴马州首府蒙哥马利警察局局长萨利文起诉《纽约时报》诽谤。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判萨利文胜诉,并获得50万美元的赔偿。但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公职人员不满媒体对其官方行为的批评,不应超越第一修正案为新闻媒体提供的言论自由的保障。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的裁定被认为有“宪法性的缺陷”。这一被称为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判例确立了新闻媒体报道公职人员或公共人物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认为是诽谤的标准,从而为媒体自由地报道美国南部黑人民权运动奠定了基础。

另一个案例讲的是,美国三大全国电视网中的一家,为了揭露一家肉类食品厂生产不合格产品,由两名记者假装成应聘人员,填写不实信息,被工厂雇佣,后用隐蔽摄像机偷录下整个过程。这个报道虽然在观众中引起巨大反响,但电视台却在官司中败诉。这个案例我们讨论更多的是职业伦理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不过,我想新闻学院的授课方式必是和法学院有所不同。但说心里话,我对上法学院的课是有畏惧心理的。和商学院一样,法学院的上课方式多以课堂讨论为主——你想,培养律师的地方当然重视口才。那意味着如果你没有在上课前完成教师布置的阅读作业,你在课堂上可能就回答不出问题,或者无法参与讨论。那是多大的压力啊!因此,我虽然对多门法学院的课有兴趣,但内心并不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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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那男友在推荐了劳伦斯之后,还不甘心,又找出他一位哈佛法学院毕业的美国和平队(Peace Corp)同僚,请对方给我推荐他认为好的课程及教授。这位同学在纽约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回了信。现将其信复制如下:

“法学院要求一种独特的阅读和分析方法,它对英语语言的使用也很不同。它(法律语言)只是偶尔会有起伏,但引用一位同时也赋诗的法律学者的话来说,它确实有其‘紧绷的快感’。

和很多其他学院不同,哈佛法学院并不提供入门(第一学年)宪法课程。这意味着当哈佛法学院的学生选这门课的时候,他们已经拥有法律方面相当的知识。

尽管如此,我仍然首推宪法课程,出于它的有用性、相关性,以及其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普适性的结合。我选了 Martha Minnow的课,非常喜欢。如果 Daryl Levinson还在教的话,我也推荐他。Levinson教授才华横溢,不拘泥于传统,人也很风趣——他是我所上过的最好的教师之一,在我眼中,他也是哈佛法学院最聪明的头脑之一。他教的任何课都值得一上。

如果想获得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的全面体验,选一门Elizabeth Warren的课将会是一个值得纪念的经历。我相信她教授合同法和破产法。她在乎她的学生,那些意识到她苏格拉底式教学方式是用来和学生更好的互动而不是为了吓住学生的人通常无比享受她的课。”

我心想,这可怎么办,是去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呢,还是破产法?我认为我绝无可能一学期上两门法学院的课,那会把我累死的。

我又找出这位前辈认为是最好的教师之一的Daryl Levinson上的课,是一门关于“公共法(public law)”的小型专题讨论课(Seminar)。课程简介称,这门课主要针对那些想致力于学术研究的学生,讨论的课题集中于宪法、国际法,以及这两个领域的关系。由于是一门小型专题讨论课,学生人数有限制,因此有兴趣的学生必须向Levinson教授提交一份申请材料,包括简历、学分,以及为什么想上这门课的说明。

看了这个简介,我觉得这课不太适合我,加之又要申请,觉得戏不大。

我给那位法学院的朋友写了封信,询问劳伦斯.揣伯——我注意到在他给我男友的推荐信里,并没有提到他。

“劳伦斯被公认为是宪政法律方面的天才,但那并不意味着他实际上上课上得很好。对我来说,最重要的是授课的质量——没有它,我的耳朵对任何光辉的思想都不会有反应,因为我将理解不了基本的法律!”

我不知道这位朋友有没有上过揣伯的课,但听他说话的口气,似乎没有,而且评价也并不高。这让我在心里打了一个问号。不过,揣伯的第一修正案课是在第二学期,第一学期是其他老师上。我决定一试。

然而,等我下定决心时,法学院已经开课一周了——哈佛各个院校的开课时间并不统一,商学院、法学院是最早开课的,比其他学院要早一至两周。其时我们还在学前培训期间,对很多课程情况还不很了解。

我记得我起了个大早——这门课早上八点开始,但等我赶到教室的时候,还是迟到了(不知是不是跟我在印度呆了一段时间有关,总之,我养成了总爱迟到的不良习惯)五分钟。我从窗口望进去,发现教室里坐满了人,大家看上去都聚精会神的样子。我很不好意思在此时推门而入,而且看着这课堂的气氛竟打了个冷颤。我转身离去,从此和第一修正案擦肩而过。(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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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海丽

曹海丽

30篇文章 12年前更新

《新世纪》周刊首席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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